大学生疫情期间假借口罩诈骗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山东法制报 2020-12-07 11:03 大字

2020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作为防疫重要物资,原本不显眼的医用口罩成了最为紧俏的“ 爆款”商品,甚至到了一罩难求的程度,一时身价倍增。有些不法分子就打起了口罩的注意,企图利用口罩骗取钱财,获取不法利益。近日,单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口罩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的李某文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平时花钱大手大脚、缺乏节制,疫情期间宅在家中无事可做,看到医用口罩货源紧缺,认为有机可乘,是个挣钱的好机会,就动起了“歪主意”,企图利用医用口罩做发财的“文章”。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 月,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李某文虚构其有充足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32100元,并将钱款挥霍。单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文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还被害人部分款项,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实施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期间口罩货源紧缺的形势,通过虚构口罩货源充足的事实,在较短时间内即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70余万元,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部分退赔,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进入冬季,天气变冷,多个国家疫情出现反弹,国内也出现零星病例,医用口罩仍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和手段,在购买口罩时谨防诈骗,特别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口罩,存在一定被骗风险,需提高警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控物资事实骗取钱财,依法从严惩处。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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