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 王永江受贿案一审宣判

大众日报 2018-09-08 03:38 大字

□记者张依盟报道

本报淄博9月6日讯今天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永江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永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金条7条、金块2块、金元宝1个,大众POLO轿车1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人民币446.240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副书记、单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长、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642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永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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