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接触史致37人隔离 菏泽男子被判刑10个月
通过视频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庭审现场
3月1日上午,菏泽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T179次火车从济宁前往武汉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被告人乘坐D3084次火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后乘坐T182次火车从汉口至河南商丘,同日从商丘返回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
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接触史,田某某隐瞒其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多名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武昌、汉口接触史,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接触史再次对其询问时,被告人仍予以否认,当日下午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
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因其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37人被隔离观察。
2月8日,田某某经治疗病愈。当日,成武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继续对其采取隔离措施。
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离;2月24日,成武县公安局以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后,审判员宣读判决结果:田某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严重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被告人自述】
真诚道歉:愿捐献血浆“以赎罪过”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平时社会表现较好,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意识到自己患有感冒后,为避免传染他人,在日常生活及就医期间就及时主动戴上了口罩进行预防,避免了群体病毒感染。虽然被告人田某某感染新冠肺炎后,造成医护人员、亲属等37人隔离,但没有造成他人感染的严重后果。
田某某在得知自己感染新冠肺炎造成30余人隔离后痛心疾首、懊悔不已,多次表示愿意为疫情感染者捐献血浆,以赎罪过。当天在法庭上,被告人田某某也表达了认罪的诚恳之心、悔过之意。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田某某作最后陈述,表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感谢政府,真诚道歉,“其他的辩护人都替我说了,我不再说了。”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公诉人释法】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是给社会敲响警钟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该公告为本案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奠定了法律基础。
被告人实施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田某某行踪轨迹档案证实其案发前到过武昌、汉口等新冠肺炎重点疫区的事实;医护人员等人均证实多次询问田某某,其均否认到过武昌、汉口的行程史,违反了从疫区返回人员主动登记、如实报告、主动隔离等规定。
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给社会敲响了警钟,如果对国家法律置若罔闻,甚至以身试法,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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