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川法制报 2019-12-04 00:47 大字

成武综执劳罚告字[2019]63号

当事人:高峰(性别:男;出生年月:1977年3月1日;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895号9-2)

你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同时在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就业,共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6377.68元(大写:陆仟叁佰柒拾柒元陆角捌分),武侯区就业局责令退还,你未退还。该行为违反了《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并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项:“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一般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至最高罚款限额之间给予罚款。”之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依法从重处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拟给予高峰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9栋5楼。电话:87036759)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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