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皮学生怎么管 教师“惩戒权”左右为难
【编写按】科技飞速发展,新时代未成年人接受的事物、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近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不仅增设“网络保护”专章,还对预防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作出规定。同时,赋予教师惩戒权也呼声渐高。而未成年人犯罪屡屡年龄不足而不负刑事责任,也广受热议。尽早解决这些问题,力求用法治补牢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网,不仅关系他们个体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祖国的未来。
【核心提示】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赋予教师、学校一定的惩戒权、管教权力。这引起了教育界的普遍关注,以及教师的共鸣。
CFP/供图
李路(化名)永远记得拘留所里的14天,那是他的学生,一个12岁男孩把他送进去的。起因是这个男孩偷东西被发现后,李路打了这个男孩一耳光。因为这一巴掌,李路也受到了处分。教师考核被认定不合格、薪级工资不涨,被行政处罚拘留14天,赔偿男孩2万元。
事发后,李路对学生的管教彻底放松了。“又不是我家孩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李路的遭遇让同校的老师感叹“教现在的孩子太难”。
在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规定是:学校、幼儿园……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固然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方面,但学校对于一些习性不好的孩子,以及家长的放任也会对其他同学造成侵害。
管,还是不管?该怎么管?对于学校和教师,左右为难。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赋予教师、学校一定的惩戒权、管教权力,以解决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问题。
左右为难的教师惩戒权
李路是吉林省榆树市某小学老师,4年前是六年级班主任。男孩俊俊(化名)是他的学生,也是他的邻居。俊俊的父亲知道李路是孩子的老师后特别高兴,经常对李路表达“希望当成自家孩子教育”,同时也说过“孩子犯错您随便打”。
那年初夏的一天,学校图书馆窗户被撬开了,发生了盗窃事件。校保卫处召集各班主任辨认监控录像里的人。李路发现居然是俊俊,他又气又急,把俊俊叫到办公室后质问是否偷盗。俊俊刚开始并不承认,李路非常愤怒,扬手给了俊俊一个耳光。
在李路的追问之下,俊俊最后承认了撬窗偷盗行为。之后,李路一边责骂一边又用手怼了俊俊几下。回家后,李路将俊俊的事告诉了他父亲。岂料,俊俊的父亲一看到俊俊脸上的印记,当场翻脸和李路争吵了起来,认为李路诬陷俊俊,还殴打学生。“我真把他当自家孩子看待,偷盗不是小事,要发展下去孩子会走歪路的。”李路告诉记者,并表示“自己当时的确冲动了”。
李路事后虽然向俊俊和其父亲道歉,但仍受到了处分和处罚。
不过,事情发生后,很多家长和老师私下都说打得对。“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孩子的不良恶习一定要及时制止。
这件事虽说是个例,但孩子淘气犯错的时候,老师惩罚抄写或者用课本抽打孩子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是存在的。但是,一些家长动辄说理不服、上纲上线让老师和学校难堪。很多实例表明越来越多的老师面对惩罚学生畏首畏尾。特别是欺凌其他同学的时候,老师处理起来左右为难。
作为一线教师,吉林省长春市农安高级中学政教校长刘国良曾当过10多年的班主任,提起惩戒学生,他由衷感叹不好管、不敢管。“不惩罚会伤害其他学生,并助长其他学生不良效仿,惩罚又怕伤害本人,因为教师也要担责。”刘国良告诉记者,惩罚学生是存在的,而且是必要的。“如果真的不管,隐患会更大,一旦走入社会很可能会犯更大的错。”刘国良说。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成武县第二中学高级教师许富华提出,国家应当立法保护教师的惩戒权。教育不是万能的,在进行足够耐心的说服教育后,学生如果仍不知悔改,教师可以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不然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也认为,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长期以来,针对一些顽皮无度的学生,或有一些失范行为的学生,老师缺乏有效惩戒手段,有时一旦教导还会引发家校矛盾,如果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给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对于更好地确立教师威信、形成健康的教育生态,都有积极意义。”董圣足说。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赋予教师、学校一定的惩戒权、管教权力。“建议在法律中规定学校和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以解决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问题。”委员杜玉波说。
委员郑功成也表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该赋予学校应有的管教权力,我认为非常重要。如果老师都不敢批评,是不利于教育的。”
惩戒有度,把握很难
如何惩戒才能既让孩子纠正错误并且不伤害孩子,是一线教师非常头疼的问题。“说教有时候不起作用怎么办?”老教师刘慧明告诉记者,如何把握好尺度是最难的。
据刘慧明回忆,他的一名刚满15岁的学生小刚(化名)在校内向其他同学索要钱款,教育后仍屡教不改,还威胁他少管闲事。气愤之下他将小刚训斥了一番,并踢了小刚两脚。
刘慧明承认他体罚了小刚,但事后得到了小刚家长认可,认为刘慧明打得对。
不过,有很多家长坦言,有时候老师的惩罚让自己非常心疼,担心孩子会有心理阴影。四年级学生家长张海璐告诉记者,自己的孩子曾因课堂说话被老师训斥后又罚站一节课。她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老师不课后说教,课上罚站一方面不利于孩子听课,另一方面伤害了孩子自尊。赋予教师惩戒权,张海璐更加担心,“会不会让老师惩罚孩子的时候肆无忌惮?”
杭州天长小学的校长楼朝辉有一把戒尺,木头做的,是当过校长的长辈传下来的。他认为,中国的惩戒制度有历史背景,这是教育中一个很重要的文化。“我们有戒尺、面壁这些词,中国人认为,教育就是教化与规训,规训在前,教化在后。”
楼朝辉认为,教鞭的消亡导致一个结果,教师对于惩戒学生的界限变得模糊,不知道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替代。所以,重新认识惩戒手段,将成为现代学校制度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目前,中国的学校还没有对惩戒权上升到可操作性、机制化的条款,中国的小学校规没有惩戒条例。学校、老师对学生做出惩戒是一把双刃剑,对老师来说他要承担更多的教育风险、争议,学校面临难以应付的法律责任。”
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同样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限制未成年学生在校接受教育”。
对此,委员杜黎明、李钺锋都提出一个问题,“变相体罚”“变相开除”的行为边界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难度大,“教师的惩戒与变相体罚的行为区别在哪,学校的惩戒与变相开除的区别如何界定?这些将会成为执行难题。为此,建议对这两个提法进一步研究完善。”李钺锋说。
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
今年8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明确教师惩戒权主要是为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当前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二是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以前也出现过一些教育不当、过度惩戒的现象,此次明确教师惩戒权,可以让老师、家长都有把“尺子”去衡量、判断,缓冲家校矛盾等问题。
吕玉刚指出,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接下来,将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以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等,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
今年9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出台,专章探讨学生教育惩戒。其中规定,学生违纪可由家长陪写检讨书,针对一些违规行为,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
广东省教育厅厅长景李虎表示,教师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不敢管、“校闹”难处理等,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总结经验,提出对策,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提升制度措施的刚性。
10月,河北省也出台了《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其中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杭州崇文实验学校校长俞国娣认为,奖励和惩戒都是教育手段之一。不同的孩子,或者同一个孩子在不同问题上的不同表现,都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
俞国娣进一步表示,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惩戒,一是立规矩,二是知是非。孩子犯错了,不守规矩了,就得受到惩戒,这是让他遵守一种规则,培养一种自控能力。“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帮助他们建立规则意识和是非观念,是十分重要的,不痛不痒的表扬是无法实现这个目标的。”俞国娣强调说。
“家长要相信老师,无论做什么都有尺度的把握,比如有的学生上课犯困,老师给予提醒,让他站5分钟“清醒一下”,有的学生上课说话、扰乱课堂纪律,老师让他把某个定义抄写三到五遍。在教学过程中,都是很正常的现象。”天津市河东区中心东道小学班主任刘海燕认为,应该跳出惩戒本身来看,“要看到老师的目的是什么,老师想提醒学生注意听讲,提醒学生听话好学,不应该专注于惩戒本身。”
刘国良更是对惩戒的可操作性提出了建议。他认为根据目前的教育硬件水平,完全可以在学校内建立一间有监控录像的“惩戒室”。如果学生犯错,老师和学生需要同时在惩戒室。“有录音有影像,既对老师有警示也对孩子有保护。”刘国良说。原标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建议:赋予教师应有的惩戒权》
记者|赵春艳
责编|田 雄
原标题:《聚焦未成年人保护③|“捣蛋”学生怎么管?有人建议赋予教师“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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