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武综执劳罚决字[2019]10号成都鑫鸿泰机电有限公司:因你单位拒绝社保稽核。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之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令第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依法从重处罚,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决定给予成都鑫鸿泰机电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成都鑫鸿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贵,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建设路11-32号)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如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心;开户行:成都银行武侯支行;账号:17012012206345900018;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9栋5楼电话:87036759);行政执法机关代码:010433008;罚没收入项目代码:9990120。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至缴纳罚款之日止。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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