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武综执劳罚决字[2018]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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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且在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你单位仍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依法从重处罚,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决定给予成都浩沙艾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成都浩沙艾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利,地址:武侯区新南路8号4楼)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如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心;开户行:成都银行武侯支行;账号:17012012206345900018;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西部智谷360号D区5楼电话:87036759);行政执法机关代码:010415106;罚没收入项目代码:199。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至缴纳罚款之日止。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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