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岂能登记个人名下 成武一卫生院院长因违反财经纪律受政务记过处分

菏泽日报 2019-01-31 11:31 大字

案例介绍

“我没有按照购车相关规定办理,将公车登记在一职工名下,给集体资产埋下隐患,我愿接受组织处理。”成武县白浮图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魏则民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成武县监察委员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成武县监察委员会白浮图镇监察室在对白浮图镇中心卫生院监督检查时发现:白浮图镇中心卫生院于2010年5月支出8万元,购买一辆二手轿车,购车款虽已入账,但奇怪的是车辆产权却登记在一个名为苏某某的名下。苏某某是何人?和镇中心卫生院什么关系?这是为了方便公车私用吗?白浮图镇监察室工作人员脑海中打了几个问号。

2018年5月23日,成武县监察委员会经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经查:车辆登记的车主苏某某系白浮图镇中心卫生院职工,2010年5月,时任白浮图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魏则民组织召开院委会,由魏则民提议,副院长和会计同意,决定购买一辆轿车用于下乡访视、给全镇老年人查体,魏则民认为走公车控购手续较麻烦,遂决定将该车产权登记在卫生院职工苏某某名下。

成武县监察委员会审理认为:魏则民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魏则民政务记过处分。

条例原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交有关规定的;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资金的;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执纪者说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内的6类人员规定为监察对象。魏则民作为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故意规避有关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理应属于监察范围。

魏则民的行为看似事小,但往往就是这些小节小事,让很多干部职工放松警惕,思想滑坡,最后酿成大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从小事小节抓起,防微杜渐,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早发现,早提醒,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真正让一切公权力都在阳光下行使。

记者张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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