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伤保险,单位不需再赔偿? 农民工工伤,在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讨回工伤赔偿

齐鲁晚报 2018-08-10 03:32 大字

本报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冯子智

农民工吴某进入某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其在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从垛位上摔下摔伤,造成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吴某多次找公司商谈工伤赔偿事宜未果。最终在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律师帮助下,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受援人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元。

干活时受伤

公司不予工伤赔偿

2014年8月份,农民工吴某进入某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月工资3300元,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9月21日下午2点左右,吴某在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从垛位上摔下摔伤,造成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送至成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先后经两次手术治疗。

2014年11月14日,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之伤为工伤。2015年12月19日,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吴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8级。事故发生后,吴某多次找公司商谈工伤赔偿事宜,公司一直不给任何说法。

2017年11月29日,在他人指引下,吴某到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系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启动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免除家庭经济状况审查,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安排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律师姜国祥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会见受援人了解情况,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给受援人投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除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用人单位仍要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援助律师认真调查取证,取证完毕后,征得受援人同意,及时代理受援人向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受援人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

依法支付相关赔偿

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某公司工作人员辩称,申请人所述工资数额不实,赔偿要求过高,无依据。援助律师围绕案件审理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发表了详实代理意见,对请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受援人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据姜国祥律师介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未投保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职工的全部工伤待遇。

吴某用人单位虽然为职工投了工伤保险,但发生工伤事故后,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仍要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只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用人单位不断强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职工不断增强劳动安全防护意识,才能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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