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法院公开宣判全省首例非法猎捕野生壁虎诉讼案

菏泽日报 2020-10-20 09:03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郭阳阳)日前,全省首例非法猎捕野生壁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曹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壁虎18公斤,造成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分别被判处6到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

曹县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八九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东明县三春集镇一带农村等禁猎区内以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猎方法捕捉野生壁虎18公斤。案发后,曹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扣壁虎2.7公斤,共计637只,其余的壁虎已被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壁虎均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无蹼壁虎的基准价值为每只500元,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非法狩猎,造成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

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自愿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被告人赵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表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该院均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野生壁虎、青蛙等都是“三有”动物,任何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理念,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敬畏自然,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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