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9-10-24 14:21 大字

被征收人:刘洪路

曹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 3 月 1 日就曹县镇中东片区棚户区改造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房屋具体位于曹县曹城办事处湘江路路北益康新村 96 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因无法联系到被征收人,2019 年7月 9日在《山东法制报》向被征收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在公告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联系征收部门,致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保证曹县镇中东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曹县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10月 22 日依法作出曹政征补字[2019]第 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因对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对你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山东省曹县文化路路北城投大楼 313 室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赵先生、孙先生,联系电话:05303639303)领取补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曹政征补字[2019]第 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决定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该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山光评报第 13-17 号)》,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835416 元,大写:捌拾叁万伍仟肆佰壹拾陆元整。签订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

三、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为期房(建设中),位于本片区安置区,有约90-130 平方米左右等多种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均价为每平方米 2960 元,楼层差价另计,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均价 3928元/平方米计算(楼层差价另计),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接近的原则及被征收房屋丈量、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按补偿方案规定自愿选择安置房屋。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依据补偿方案规定发放。签订协议后,安置房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在被征收人选择了具体的安置房后根据房产测绘部门测绘的最终面积及楼层情况等结算。

四、因被征收人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申请复核,如有附属物等遗漏项目,被征收人申请现场核实后,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成房屋征收补偿等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能达成协议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曹县人民政府

2019年 10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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