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权利通知书

菏泽日报 2019-07-31 10:52 大字

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菏泽市格林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姜凤丽、李志锋:

2012年8月17日、2012年10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以下简称“曹县中行”)与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恒立公司”)签署了2012年协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2012年协补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项下单笔业务明细如下:

2012年10月25日签订2012年贷字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并于2012年10月25日发放了本金为3000万元的贷款,分期还款,最后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2015年12月29日签订2015年固贷补字00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2016年9月29日签订2016曹中银企还字001号《还款协议书》,将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本金还款计划调整为2017年7月31日归还200万元,2017年10月24日归还1300万元,贷款年利率6.175%。

2015年6月10日,曹县中行与恒立公司签署了2015年协字007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单笔业务如下:

2015年6月10日签订2015年贷字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2015年6月10日发放了本金为2000万元的贷款,期限至2016年6月9日。2015年8月10日、2015年12月29日签订2015年流贷补字001号、2015年流贷补字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2016年9月29日签订2016年曹中银企还字002号《还款协议书》,将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本金到期日调整为2017年6月8日,贷款年利率6.175%。

2015年12月29日,曹县中行与恒立公司签署了2015年协字030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单笔业务如下:

2015年12月29日签订2015年贷字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2015年12月30日发放了本金为707万元的贷款,期限至2016年12月29日。2016年9月29日签订2016年曹中银企还字003号《还款协议书》,将余额为人民币707万元的本金到期日调整为2017年6月8日,贷款年利率6.175%。

菏泽市格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辉煌公司)、姜凤丽、李志锋为以上贷款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恒立公司以曹房建曹城字第00049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曹他项(2015)字第04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曹市监抵登字(2015)第061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曹市监抵登字(2015)第08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为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6年12月22日,曹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县中行签订了2016年曹中银司债转字001号《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上述债权。至目前,恒立公司未还本付息,格林公司、辉煌公司、姜凤丽、李志锋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菏泽市格林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姜凤丽、李志锋,请你们在本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主动与曹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并偿还债务或履行担保义务。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13395404022。

特此公告。

曹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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