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查处一非法存储燃气点

河池日报 2020-03-26 09:12 大字

宜州讯近日,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了一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案件,涉及液化气钢瓶231个(重瓶226个,空瓶5个),其中过期瓶6个。

3月11日,城管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宜州区直属粮库时,发现一牌号为桂MYUXXX“爆”字车辆正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报废厢式货车)存储液化气钢瓶,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

经查悉,桂MYUXXX车上共装载有214个瓶装液化气(重瓶),其中过期6个;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报废厢式货车)共装载有17个液化气钢瓶(其中12个为重瓶5个为空瓶);卸货人员为司机兰某和押运员刘某。而此批液化气合法的经营点和存储地点应为宜州区庆远镇龙江社区建设屯一山脚下,该燃气经营点的法人代表为蓝某。执法人员即刻对蓝某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立案调查。

蓝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报废厢式货车)存储液化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月17日,区城管执法局及燃气管理站、信访法规股对此案进行会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蓝某作出责令停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气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和没收报废厢式货车上非法存储液化气瓶17个(其中重瓶12个,空瓶5个)。(谭淑谟陈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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