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借款40多万元不还被拘

河池日报 2018-11-26 10:01 大字

宜州讯11月20日,宜州区人民法院对借钱不还的“老赖”韦某作出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决定。

2017年4月16日,韦某因资金紧张,向覃某借款4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2个月,并用其房屋作借款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覃某将45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韦某。韦某收到借款的当天以现金的方式按照月息4分的标准向覃某预付了两个月的利息3.6万元。至今,韦某累计向覃某支付了12.4万元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韦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严格依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签订书面协议,由原告借款给被告使用,并已实际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的本息。关于借款的本金问题: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45万元,但在收到借款当天,被告即按照月息4分的标准向原告预付了两个月的利息3.6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时不能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为41.4万元(45万元-3.6万元)。

关于利息标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息超过24%的属于高利贷,法律不保护高利贷。被告请求已支付的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依法可按照年息36%计算,原告多收取的部分,顺延往后计算还息时间。按照借款本金41.4万元、已支付利息12.4万元、利息标准为年息36%计算,原告支付利息时间已到2018年2月15日;之后的利息应依法扣减按年息24%计算。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韦某偿还原告覃某借款本金41.4万元,并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照年息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韦某还将其所有的法院已经进行财产保全的小型越野客车转让他人,法院多次对其进行动员还款无效后,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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