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村民自治,农村才有善治□ 罗力玮
三十八年前,改革开放的宏伟乐章甫一奏响,当时的宜山县屏南乡合寨村村民就已经开始了基层民主、村民自治的试验,他们集体讨论制定了自己的、也是新中国第一份“村规民约”,还经过村民直接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
合寨村首开先河后,基层民主、村民自治的实践和原则便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迅速推开,1982年,“村民委员会”还写入《宪法》,“村民自治”自此升格为国家意志。即使在改革开放初期那个人心思变求变而且变革迭出的年代,用“开天辟地、影响深远”来形容合寨村村民自行订立“村规民约”、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举动,仍并不为过。
如果说小岗村创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触动的是当时中国农村的“经济基础”,合寨村的“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所重塑的,便是农村治理体系的“上层建筑”。然而,同为一纸文书,合寨村的“村规民约”所受到的关注和重视似乎远不及小岗村的“红手印”,这实在不应该。如果没有“上层建筑”顺应潮流的变革,改革开放四十年间中国农村的巨变来得恐怕不会那么顺当。因此,“联产承包”与“村民自治”实如鸟之两翼,不宜厚此薄彼。
千万不要因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箱不装钞票而对其有所轻视。一个社会或是一个社群要想凝聚最大的共识,最大限度地动员自身力量和资源,更好实现其目标,“民主”便是工具箱中最不可或缺的工具。基层民主、村民自治的原则贯彻好了,村子才会“人心齐”,而后“上下同欲者,胜”……这应该就是合寨村以及其他在最近四十年中取得非凡成就的乡村的共同经历,也是一条非常宝贵的“人生经验”。
1979年合寨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生产队作用日趋弱化,为了填补因之产生的“组织真空”“权力真空”,适当约束村民的行为,合寨村开始了“村规民约”和“村民委员会”的尝试。后来的发展证明,村民自治是把农民从“无组织状态”中解脱出来的优良载体,是推动农村发展的有力武器。在新时代的大背景下,广大农村正在经历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对农村的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农村的稳定之锚与发展之基,基层民主、村民自治自然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时下,农业不断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单个农民,乃至单个农民家庭已经越来越不可能独自承受伴随农业现代化而来的高昂成本,在这个层面上,今天的农民对“组织起来”的需求更甚于改革开发初期。如果村民委员会这样的“村民合法组织”没有足够强的存在感,出现“组织失能”甚至“组织真空”,社会上的各种势力,比如资本、宗族,甚至以村霸为代表的黑恶势力很可能将蜂拥而入,填补真空,对农民利益构成潜在甚至实际的损害,进而对农村的未来投下阴影。
就在两个月前,《河池日报》刊登了警方打击村霸等农村黑恶势力的报道。对于遏制、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警方打击很重要,然而更重要的还在于完善村民自治,让村委会更有力地把村民组织起来,防止出现“组织真空”。而有效运作的村民自治组织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有利于在与社会资本的博弈中维护农民利益,也可以排挤黑恶势力在农村的生存空间,是农村长远发展、长治久安的一大保障。
“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从河池的大山间走出,至今年届不惑,然而这套制度真的“不惑”了吗?恐怕没人敢说是。相反,我们还需要更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的村务公开不动真格、流于形式;不时见诸报端的贿选乃至暴力破坏选举,以及因监督不力而导致的“农民身边的腐败”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
村民自治制度在改革之初诞生,在改革之中发展,还需要在深化改革加以完善。人们不应该低估中国农民“自治”与“改革”的意愿与能力,毕竟,改革的星星之火正是从小岗村、合寨村开始势成燎原。回望合寨村三十八年前的壮举,真正的意义其实在于学习合寨村村民三十八年来推动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的改革热情、智慧和勇气,把村村寨寨的新征程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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