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 会所老板获刑

河池日报 2018-05-26 10:06 大字
 

宜州讯 女子刘某容留他人多次在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提成。近日,宜州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租用位于宜州区庆远镇刘三姐大道一酒店4楼经营养生会所。因经营困难,自2017年4月起,刘某陆续容留晏某、潘某、孔某等5人在该会所内卖淫。每次卖淫价格200元至400元不等,收取的嫖资由刘某与晏某等人按一定比例分成。2017年5月11日23时许,刘某容留的孔某、潘某在卖淫结束后不久即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因被告人刘某患有低钾血症等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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