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29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主犯覃建强被判有期徒刑25年

河池日报 2018-12-04 10: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沈应佳通讯员陆科铭杨柳莫兰君摄影报道)12月3日上午,天峨县人民法院在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覃建强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今年11月6日至15日,天峨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覃建强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在宜州城区形成重大的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覃建强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覃建强是该组织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成员通过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支持,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天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建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韦梁忠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覃应柏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覃鹏程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8年零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30.8万元至8000元不等。

上图为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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