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大专(高职)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三、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给予国家资助的内容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四、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规定: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高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五、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计算办法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大专(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六、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的就学优惠政策
(1)大专(高职)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大专(高职)学历的毕业生,从2022年起,退役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本人意愿就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七、落实大学生及以上学历者参军优待政策
(一)报销路费。大学生及以上学历者返乡、返校并在河池市报名应征的,由应征地县(区)人民武装部参照义务兵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实时核算报销路费;途中补助天数区内以2天、区外以3天为基准,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区)财政核拨。
(二)发放一次性鼓励金。给予在河池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者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其中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者每人不低于10000元,专科毕业生每人不低于6000元。学历认证工作由应征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一次性鼓励金在新兵起运前,由批准入伍县(区)民政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区)财政核拨。
八、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19年9月起,在河池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发放,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在西藏、新疆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入伍地县(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县(区)民政部门在每年国庆节前发放上年度家庭优待金,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区)财政核拨。
九、义务兵父母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根据《关于做好服现役义务兵父母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1月以后在河池入伍服现役义务兵的父母,在子女服义务兵役期间,可享受一次由入伍所在地(县级)组织的免费健康体检,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
十、退役就业有关保障政策
(1)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为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从2020年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4500元标准,地方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助。
(3)落实定向招录政策。组织人社部门在考试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用于定向招录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考比例不低于全市乡镇(街道)武装部考试录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60%、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计划的10%;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高校在校生、新生退役士兵,在退役后复学且毕业的,享受此定向招录政策。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考录基层专武装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5)退伍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由政府组织培训,发放相关学历和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6)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享受减免税政策。对有创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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