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保障“绿色通道”畅通
管弦士
据《广西日报》报道,近日,河池交警部门与该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协议,强化救援安全保障。
“绿色通道”只有畅通无阻,才能实现设置初衷,切实发挥作用。这个道理不复杂,但要做到却并不容易。
究其原因,“绿色通道”具有超越“一般通道”的使命,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先扫除从“一般通道”到“绿色通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障碍。可从实践看来,有些地方设置“绿色通道”后,却在遇到各种障碍时,迟迟不愿、不能拿出解决办法,让“绿色通道”大打折扣,甚至徒有其名。
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网上搜索“绿色通道并不畅通”,即可看到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手续“绿色通道”等,在一些地方没有完全发挥作用。
央视报道的《人民医院为何扔了病人》,也颇能说明其症结。2003年12月27日,一名倒在路边的老人被120送进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在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老人于2004年1月10日神秘失踪。次日早上,在离该院较远的地方,晨练者发现了老人的尸体。警方经调查发现,竟是该院在“扔病人”——本想让120发现老人后就近送到其他医院,不料老人在寒冷中死亡。
记者在采访此事件了解到,虽然该院有“先行救治”的急诊“绿色通道”,政府每年给医院的拨款中也有这类公益性费用,但该院“先行救治”被拖欠的费用,2001年、2002年分别高达100多万元,2003年也有50多万元。
人们明白,不管什么原因,都不是医院“扔病人”的理由;可人们由此也会明白,制度的不完善、利益的未厘清,会让医者仁心成空谈,令医德医风被忽略。
为了防止医院因费用而“见死不救”乃至“间接杀人”,制度在不断完善。比如,救治不明身份的交通事故伤员,一条重要的支付渠道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由各地依法设立;又如,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2011年起有了专门的“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等等。
如果这类救济渠道仍有缺漏,那么兜底的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该基金是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急诊“绿色通道”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已成为一条在资金方面消除医院后顾之忧的通道。这足以说明,可靠的制度才能带来可靠的保障。
由此观照河池交警部门与该市两家医院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协议一事,就会明了其意义——“绿色通道”仅有良好的初衷还不够,进行相关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如此,其他“绿色通道”也同理。设置“绿色通道”,就得有配套制度;发现存在问题,就得优化相关措施。唯有如此,“绿色通道”才不会只是画饼,才真正可以让人“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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