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池市中心城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解决广大市民关心且反映强烈的堵路问题,维护干净整洁、畅通有序的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提高广大市民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在河池市中心城区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进行整治。
一、凡是在城区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等未施划停车泊位位置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一律实施拖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执法机关依法处罚。
二、在城区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内的车辆实行统一顺向停放。
三、停放在人行道上停车泊位标线内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将车辆车头统一朝人行道外侧方向停放,严禁在盲道、消防通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乱停乱放。
四、在开展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工作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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