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轻饶诬告陷害 党员干部之人 巴基老西

河池日报 2020-02-24 05:37 大字

“疫情发生以来,河池市积极探索建立适用疫情期间的澄清正名机制,及时为被错告的5名防疫一线干部澄清正名,给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党员干部吃下‘定心丸’……”前几日,看到河池网这则报道,让人五味杂陈。

党员干部忙于在一线“抗疫”,背后却遭人“捅刀子”,让人凉透了心。无心之过,尚可原谅;若是恶意诬告陷害,那就该严惩严办。

诬告陷害现象古今中外,史不绝书。谗言可畏,赵国听信谗言临阵换将,有长平之惨败;袁崇焕因被诬告而遭凌迟,成千古之冤……诬告陷害行为令人发指,它不但违背道德伦理、违背司法公正,而且残害他人、危害社会。

近年来,总有一些人利用国家公器报个人私怨,诬告陷害我们一些党员干部。由于诬告陷害成本低、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让这些人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造谣、中伤、陷害、抹黑,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这些诬告陷害行为,不但增加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量,严重破坏政治生态,还对当事干部造成精神压力和“莫须有”的罪名,直接影响到干事创业的热情、信心。

针对诬告陷害,历朝历代都制定过刑法来规制。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

诬告陷害的历史教训是深刻的,为使有能力、愿意为国家社会做贡献的党员干部不致于蒙冤受屈,除了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优化澄清保护机制,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外,更应注重加大对诬告陷害者的惩罚力度,让其自食其果。遭受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应重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那些奸佞小人,不该妥协、不该宽容,倘若提倡“胸怀”“大度”,只会更加纵容诬告陷害行为,助长他们嚣张的气焰,败坏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眼下正值全民防疫关键时期,应该筑起保护抗疫一线党员干部的“防护网”,切不可让我们的党员干部深陷在诬告陷害的泥潭中。对待那些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人,不可姑息,不该轻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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