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尚有线杆未迁移 房企不构成违约

南国早报 2019-07-18 16:09 大字

《部门起诉房企索赔9297万元》后续

南国早报记者陆旺实习生李小翠

河池市国土资源局起诉河池星宇房地产公司(简称“星宇公司”),称该公司未及时付清土地出让金,索赔违约金达9297万元(详见本报2018年5月7日3版、2018年10月26日11版)。之前,河池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星宇公司需支付原告河池市国土资源局违约金1879万余元。近日,该案二审判决结果出炉——自治区高院认为,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未按合同约定将地块上的电线杆迁移完毕,房企有权拒交土地出让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二审:

国土部门未尽移除电线杆义务

一年多来,星宇公司、韦俊蒙与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备受关注,从去年5月8日一审开庭,双方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星宇公司上诉认为,公司只对第一期尚未付款的部分构成违约,对第二期的付款不仅没有逾期,而且还提前支付。

自治区高院认为,出让合同约定第二期740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期限,是自河池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一次性支付。而多方证据证明,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前,涉案地块上存在一根10千伏教育线16号杆。2017年5月31日,经河池市土地出让中心的委托,该电线杆才得以迁移。在迁移之前,星宇公司已经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

因此,河池国土资源局未按合同约定将地块上的电线杆迁移完毕,星宇公司有权拒交第二期土地出让金。星宇公司在10千伏教育线16号杆迁移前,已经按照河池国土局的通知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不构成违约。

判决: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自治区高院综合认为,至于第一期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星宇公司承认逾期7天,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星宇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逾期1255天,已构成违约属的认定事实错误,高院予以纠正。

判决书显示,自治区高院判决撤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2民初11号民事判决,星宇公司向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支付违约金105000元(一期土地出让金违约金),驳回河池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53941元,由河池市国土局负担948546.9元,星宇公司负担105394.1元。

延伸:

申办房地一体首次登记遭拒

天价违约金索赔案二审暂告一段落,韦俊蒙并没有感到轻松,这与他无法办理河国用(2013)第103号该宗不动产的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有关。

据悉,韦俊蒙与韦巧慧是河国用(2013)第103号国用土地共有使用权人,使用面积是10666.72平方米,2013年4月6日,两人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证,随后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2018年3月20日,两人在申请该宗不动产的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河池市不动产登记局以星宇公司尚欠有9287万元违约金(指第二期土地出让金违约金)为由,暂缓受理两人的申请。

两人于2018年7月26日再次提出申办要求遭拒后,将河池市不动产登记局告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两人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他们的情况并不在不动产登记不予登记的范畴。星宇公司尚欠违约金与否,不属于法定不予登记的情形,且申请不动产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主体是韦俊蒙、韦巧慧,与星宇公司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不能混为一谈。

今年4月12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池不动产登记局在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受理韦俊蒙、韦巧慧提出的不动产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申请。

河池市不动产登记局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取得该宗地已时隔八年,历经三任局长,跑部门百余次,最终仍无法办证,对我来说损失惨重。”7月16日,韦俊蒙说,虽然违约金案终审胜诉,但仍需就办证一事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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