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宣传知识问答(一)

河池日报 2019-02-23 10:00 大字

减税降费宣传知识问答(一)

大家好!我是河池金税官,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国家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红包”不断落地,“减税降费”成了老百姓口中热议的话题。“金税官咨询台”栏目将刊登纳税人咨询的减税降费相关问题,竭诚为广大纳税人解惑释疑,敬请关注。

一、问: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金税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问: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金税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问: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有哪些?

金税官: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四、问: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金税官:纳税人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问: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金税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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