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4·15”毒驾案肇事者一审获刑3年事故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5车不同程度损坏

河池日报 2018-12-18 08: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沈应佳通讯员罗铁真摄影报道)12月17日上午,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金城江“4·15”毒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肇事司机蒙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蒙某系吸毒人员,于2011年取得C1类驾驶证。4月15日19时许,蒙某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后,驾驶他人车辆沿金城江区南新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9时36分,当所驾车辆行至南新西路南园宾馆门前路段时,由于蒙某吸毒后精神亢奋,车速较快,其所驾车辆失控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3辆电动车、4名行人及停在南侧路边的出租车,致使被撞出租车冲上人行道,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5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警后认定,蒙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在精神恍惚、亢奋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136%,不能有效控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于6月13日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蒙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20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金城江法院代院长黄家国担任审判长,金城江检察院检察长马晓晨出庭支持公诉。整个庭审历时近5个小时,庭上,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场向受害人诚恳道歉;车主杨某某也表示将尽自己所能分期赔付受害人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使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多车不同程度损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据此,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上图为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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