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安装未经强检燃气表引质疑 用户:担心燃气表“跑得快”,并存在安全隐患 部门:已下发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此类表用于结算 本报记者 龙招江 文/图
日前,家住金城江城区河池碧桂园小区的市民覃先生向本报反映,家中安装的燃气计量表没有粘贴计量强检标志,质疑燃气公司提供不合格的燃气表用于计量交易。未首检的燃气表为何拿来使用?这事让该小区不少用户不满意。为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12315已介入并进行调解。
小区住户:
燃气公司安装未强检燃气表
据了解,2015年12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河池市市政管理局与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引进了管道天然气。
据覃先生介绍,2017年8月,他家开通使用管道燃气,后来发现该燃气公司安装的燃气表没粘贴计量强检标志,担心表“跑”得快,计量不准确,用久了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未经法定强制检定的燃气表,可认定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不公平的交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欺诈消费。”覃先生说。
据该小区业主们反映,小区共有1000多户安装使用了该公司管道燃气,公司提供安装的燃气表有机械式后付费和插卡式预付费两种类型的燃气表,但都没有粘贴计量强检标志。
“燃气公司明知道燃气表没有经过首检合格,就安装到用户家中,而且还不告知用户这些燃气表没有经过首检,这就是欺骗消费者。”住户郑女士说。
另有业主提出质疑,同在一个小区为何要安装两种类型的燃气表,是不是有其他“猫腻”?
市质监局:
下发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结算行为
“针对碧桂园小区用户反映的问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很重视,已经派出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作出了相关答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9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用户投诉后,立即派出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结果属实。用户的燃气表上,均未加贴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发给的检定合格标识(或封印标志),属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9月28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书面形式下发了《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燃气表计量问题的答复》。9月30日,该局给燃气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必须依法实行强制检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表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
11月29日,记者参加了用户、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12315以及燃气公司三方协调会。在协调会现场,用户要求重新换上经过首检合格的燃气表,同时针对已经安装的燃气表所产生的费用,应该按照消费者保护法退一赔三。
燃气公司:
同意更换经过检测的燃气表
“接到质监部门通知反映有业主投诉的情况后,公司送交了自查自纠整改报告。”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樊女士称,当初公司在实施管道燃气工程过程中,由于时间紧,而且燃气表厂家与公司合作,都能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所以就直接安装燃气表给用户。如今,针对用户诉求,可以为用户们更换经过首检的燃气表,原旧表撤下送检。同时,原表如果存在计量差,多收部分公司将补偿相应金额给客户,如果公司少收费用则不再向客户追究气费。
针对用户“在一个小区为何要安装两种类型的燃气表,是不是存在什么‘猫腻’”的质疑,樊女士称,公司首先是安装机械式后付费的燃气表,该表是先使用气后,才按表计量收费。由于很多业主在使用后不自觉缴费,造成公司收费难,才慢慢改用插卡式预付费再消费的燃气表。
当天,经12315中心调解达成以下协议:同意更换燃气表的业主保留诉讼意见;不同意更换燃气表的业主需统计不同意更换的用户数。“对于燃气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12315中心调解员曾小容说。
上图为没有粘贴计量强检标志的燃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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