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首起拒执案公开宣判
本报河池讯(记者/韦鹏雁通讯员/伍春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7月23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首起拒绝执行罪在该区法院公开宣判,拉开了该区“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风暴系列活动的序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某分别于2012年、2013年向申请执行人郭某、覃某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韦某某尚欠郭某60万元、尚欠覃某50万元借款,郭某、覃某多次讨债未果,将韦某某诉至法院。经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韦某某与郭、覃二人达成协议,韦某某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偿清二人借款。2014年7月,因韦某某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郭某、覃某分别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向韦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4年8月冻结韦某某银行账户。为逃避法院执行,韦某某恶意隐藏、转移财产,使用其妻子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在收到案外人46.3万元还款后,用于其他开支而未履行法定义务。2017年5月,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韦某某在南宁市被警方抓获,同年12月,韦某某被检方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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