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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 为该市首部地方实体法

广西日报 2018-01-03 08:20 大字

本报河池讯(记者/廖庆凌)2017年12月29日,河池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据悉,该条例是河池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于2017年9月21日前走完审议审批等立法程序,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河池是广西少数民族聚居最多的地区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绚丽多姿、独具特色。目前,全市普查非遗信息达8730余条,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9项、自治区级项目名录45项、市级项目名录87项、县级项目592项。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两人、自治区级传承人44人、市级传承人72人。近年来,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保障、保护、保存、人才培养等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因此,该市制定《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该条例突出民族元素、地域特色,规定对具有代表性、在当地具有影响力、传承一方文化习俗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俗文化村等,实行整体重点保护;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地位,建立健全各类工作机制,将经费、机构、工作人员纳入本级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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