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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再提高池州市近万名优抚对象受益

池州日报 2017-11-03 02:08 大字

记者 冷静俏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池州市在民政部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据介绍,此次提高的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将惠及池州市近万名优抚对象。

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调整后的标准,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三红”生活补助都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其中,各等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军人抚恤金可达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标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23130、19860、18680元。

“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提标后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520、50520、22790元。

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的具体情况为: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38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3040元;建国后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86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80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7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3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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