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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市级农民合作示范社要满足哪些条件?

池州日报 2017-10-31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晓丹)近日,一市民拨打本报热线咨询,市级示范合作社申报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记者从市农委获悉,今年全市评定10个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额分配方面,贵池4个、东至4个、石台3个、青阳3个、九华山1个。

市级示范社申报基本条件:要求是县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16年6月30日(含)前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符合《池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完成2016-2017年度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并提供贫困户的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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