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着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坚决守护好池州良好的“蓝天白云”,市政府决定开展主城区烟花爆竹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现就主城区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禁放范围: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沪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建成区的区域范围,包括老城区、东部新城区、平天湖风景区、科教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建成区。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从严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宾馆、酒店、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发生本责任服务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在责任服务区范围内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所提供证据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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