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党组织场所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场所建设工作要求、建设布局、标识制度、基本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池州市乡镇、村。
2 主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池州市村级党务村务公开目录(试行)
3 工作要求
3.1 按照《池州市基层党组织标准化活动场所建设规范手册》要求,建立组织活动场所,实现一室多用,集中办公。
3.2 树立统一标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管理维护制度。
3.3 活动场所产权清晰,设施设备登记清楚,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场所内外整洁卫生。
3.4 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建设完善(参见附录A)。
4 建设布局
坚持一室多用,集中办公。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不低于100平方米,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不低于40平方米。
5 标识制度
5.1 主标识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主标识统一为“xx村党群服务中心”,场所对外悬挂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室内门牌设置规范。
5.2 室内上墙制度
主要包括:
——“四议两公开”流程图;
——池州市村级重大事项目录(试行);
——池州市村级承担公共事务目录(试行);
——“三会一课”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活动日制度;
——农村党员议事会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制度;
——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等。
6 基本设施
6.1 旗杆
在场所主楼或醒目位置设置旗杆并升挂国旗。
6.2 公开栏
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信息发布、政策宣传栏等设置规范,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
6.3 为民服务大厅
6.3.1 主标识
xx镇(乡)为民服务中心、xx镇(乡)xx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站。
6.3.2 窗口设置
为民服务大厅窗口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合理设置,一般包括党员服务、计划生育、民政社保、综治司法、便民服务等窗口。
6.3.3 室内标识
主要包括:
——服务事项、办事流程、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一目了然。
——制度牌和公示栏。制度牌须上墙,内容原则上包括:政务服务标识、服务宗旨、服务承诺、中心职责、办事项目、服务流程图及相关管理制度。
——窗口人员工作牌。工作人员应挂统一工作牌上岗。
——台卡。柜台上应设置台卡。
——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须上墙公开。
——告知单。
——窗口吊牌。各窗口设置窗口吊牌,吊牌上标明部门名称。
6.4 党员活动室
6.4.1 党员活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党旗、入党誓词。
6.4.2 配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
6.4.3 建有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员,站点设施设备齐全,达到“五防一配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雷和桌椅配套)要求,建立健全站点日常管理相关制度,每月开机时长达到4小时以上。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乡镇“五小”建设标准模板
乡镇“五小”建设标准
一、小食堂有消毒柜、有冰箱、有餐桌(椅)、有电视、有必要的餐具、厨房有抽油烟机。
二、小图书室有1000册左右图书、有图书架、有阅览桌椅、有灭火器、有必要的借阅制度。
三、小澡堂有男女分设的浴室、有电热水器、有浴霸。
四、小文体活动室有乒乓球桌,有单车,有跑步机,有饮水机,有象棋、跳棋、围棋等娱乐工具。
五、小厕所配备有抽纸、洗手液等便民用品。
(选自池州市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DB3417/DJ.NC 22—2017)
街道社区基层党组织
场所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街道社区党组织场所建设的工作要求、建设布局、标识制度、基本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池州市街道社区。
2 主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3 工作要求
3.1 符合《池州市基层党组织标准化活动场所建设规范手册》要求,建立组织活动场所,实现一室多用,集中办公。
3.2 树立统一标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管理维护制度。
3.3 活动场所产权清晰,设施设备登记清楚,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场所内外整洁卫生。
4 建设布局
4.1 场所面积
办公及活动场所面积,市辖区的社区不少于300平方米,县(区)的社区不少于200平方米。
4.2 场所布局
场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一办四中心”齐全:社区办公用房和党员活动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提升街道社区党建“三有一化”水平。
5 标识制度
5.1 主标识
社区活动场所主标识统一为“中国社区”,对外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标牌,无其他标牌。门牌设置规范。
5.2 室内上墙制度
室内上墙制度应包括:“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为民服务中心办理项目一览表、办事公开制度、承诺代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办理结果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预约服务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居民议事制度、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社区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制度、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
6 基本设施
6.1 旗杆
有条件社区在醒目位置设置旗杆并升挂国旗。
6.2 公开栏
内容板块应包括:党务公开、居务公开、财务公开、信息发布、政策宣传栏。
6.3 便民服务大厅
6.3.1 窗口设置
便民服务大厅窗口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合理设置,一般包括党员服务、卫生计生、民政社保、综治司法等窗口。
6.3.2 室内标识
——制度牌和公示栏。制度牌须上墙,内容包括:政务服务标识、服务宗旨、服务承诺、中心职责、办事项目、服务流程图及相关管理制度。
——窗口人员工作牌。工作人员应挂统一工作牌上岗。
——台卡。柜台上应设置台卡。
——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须上墙公开。
——告知单。
——窗口吊牌。各窗口设置窗口吊牌,吊牌上标明部门名称。
——政务服务标识。
6.4 党员活动室
党员活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党旗、入党誓词,配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建有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员,站点设施设备齐全,达到“五防一配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雷和桌椅配套)要求,建立健全站点日常管理相关制度,每月开机时长达到4小时以上,播放、收看记录健全。
(选自池州市街道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DB3417/DJ.JD 20—2017)
机关(事业)单位基层
党组织基本工作保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场所保障和经费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池州市机关(事业)单位。
2 主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3 场所保障
3.1 基本要求
按照市委组织部下发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活动场所建设规范手册》规范党员活动室建设,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
3.2 以各级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或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活动场所标识、制度。
3.3 党组织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
3.4 室内上墙制度简明规范,一般为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党内生活等基本制度。
3.5 党务公开栏设置规范,公开内容简单明了、党内信息公布及时。
3.6 配备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终端。
4 经费保障
4.1 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4.2 开展活动时,专项经费拨付及时到位。
4.3 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规范。
(选自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DB3417/DJ.JG 20-2017)
学校基层党组织
场所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场所建设工作要求、建设布局、标识制度、基本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池州市学校系统。
2 主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3 工作要求
3.1 按照《池州市基层党组织标准化活动场所建设规范手册》要求,建立组织活动场所,实现一室多用,集中办公。
3.2 树立统一标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管理维护制度。
3.3 活动场所产权清晰,设施设备登记清楚,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场所内外整洁卫生。
4 建设布局
学校党组织建有固定的党员活动室,提倡一室多用,整合利用学校现有场所,建立党员活动室、学习室,并配备必要设施,学生党建工作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建立多种形式的学生党员教育、实践和服务基地。
5 标识制度
5.1 主标识
高校党委、市、县(市、区)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制定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标识、制度,室内门牌设置规范。
5.2 室内上墙制度
主要包括:
——“三会一课”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活动日制度;
——组织关系转接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等。
6 基本设施
6.1 公开栏
党务公开、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等设置规范,公开内容简单明了、党内信息公布及时。
6.2 党员活动室
6.2.1 党员活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党旗、入党誓词。
6.2.2 配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
6.2.3 宜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员,站点设施设备齐全,达到“五防一配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雷和桌椅配套)要求,建立健全站点日常管理相关制度,每月开机时长达到4小时以上。
(选自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DB3417/DJ.XX 28—2017)
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
基本工作保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政策保障、机构人员保障、场所保障等。
本标准适用于池州市国有企业。
2 主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3 政策保障
3.1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
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
3.2 明确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
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等方面明确关系,详细规定党组织的法定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经费保障等内容,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4 机构人员保障
4.1 市属企业根据实际,设立综合性党务工作部门。
4.2 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4.3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配备。
5 场所保障
5.1 固定活动场所
应符合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六有”标准。
5.2 党员活动室标识
应有明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党组织标牌,格式如:“中共xx支部委员会,xx党支部党员活动室”。
5.3 室内上墙制度
应包括: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制度、“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等。
5.4 党务公开栏、宣传栏
5.4.1 党务公开栏主要内容包括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党员服务承诺、发展党员公示、党费收缴情况公示,党组织重大活动开展,拨返的党费、各级财政支持的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公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等。
5.4.2 党务宣传栏主要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的重要精神;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党员风采展示等。
5.5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
应配备1名党务干部作为专(兼)职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管理员,负责信息日常维护,承担工作任务等。
6 经费保障
6.1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比例安排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使党组织工作有条件、办事有经费。
6.2 规范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建立落实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检查和公示制度。
(选自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DB3417/DJ.GQ 23—2017)
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
基本工作保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政策保障、场所保障、经费保障的标准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池州市非公企业。
2 工作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池州市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
3 政策保障
3.1 建立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等制度。
3.2 推进非公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3.3 落实非公企业出资人评先评优、政治安排事先征求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意见。
评先评优、政治安排主要包括:
——推荐表彰奖励人选。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作为全国、省、市、县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国家、省、市、县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就业工作先进个人,非公经济组织优秀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工作者,青年创业奖等拟表彰奖励人选。
——推选“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包括推荐或提名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作为全国、省、市、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推选群团组织代表人选。包括推荐或提名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作为全国、省、市、县区团代会代表、妇代会代表、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人选。
——推荐集体表彰对象。主要为推荐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各级各类表彰集体单位。
4 场所保障
4.1 场所达标
单独组建的党组织有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联合组建的党组织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2 标识制度
4.2.1 党组织标牌及活动场所标识。党组织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原则上与企业组织标牌放置在同一区域。党员活动室外要有明确的标识。
4.2.2 建有功能实用的党务公开栏、宣传栏。
——党务公开栏公开内容: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党员服务承诺、发展党员公示、党费收缴情况公示,党组织重大活动开展,拨返的党费、各级财政支持的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公示等。
——党务宣传栏宣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的重要精神;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党员风采展示等。
4.2.3 室内上墙制度规范
室内上墙制度一般包括:
——党员权利和义务;
——“三会一课”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员活动日制度;
——发展党员流程图;
——非公企业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图解;
——党组织书记职责。
4.3 配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相应软件由上级党组织提供并指导安装、操作。
5 经费保障
5.1 经费来源
5.1.1 党组织工作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其中不超过员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
5.1.2 党费拨返
——企业党委上缴的党费,上级党组织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拨返,非公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上缴的党费应全额拨返,用于开展党的活动。
——非公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足时,上级党组织要从留存的党费中适当拨补。
5.1.3 财政支持经费。市、县区和各类开发园区加大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采取专项列支等方法,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5.2 经费管理
5.2.1 建立落实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5.2.2 非公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一般包括:
——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
——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5.2.3 拨返的党费、各级财政支持的经费,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选自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DB3417/DJ.FG 18—2017)
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
基本工作保障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的政策保障、场所保障、经费保障的标准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池州市社会组织。
2 工作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池州市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
3 政策保障
3.1 社会组织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章程。
3.2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做到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员工信息、年度报告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
3.3 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评先评优、政治安排事先征求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意见。
评先评优、政治安排主要包括:
——推荐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全国、省、市、县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国家、省、市、县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就业工作先进个人,非公经济组织优秀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工作者,青年创业奖等拟表彰奖励人选。
——推选“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包括推荐或提名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全国、省、市、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推选群团组织代表人选。包括推荐或提名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全国、省、市、县区团代会代表、妇代会代表、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人选。
——推荐集体表彰对象。主要为推荐社会组织作为各级各类表彰集体单位。
4 场所保障
4.1 场所固定
单独组建的党组织有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联合组建的党组织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
4.2 标识制度
4.2.1 党组织标牌及活动场所标识。党组织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原则上与企业组织标牌放置在同一区域。党员活动室外要有明确的标识。
4.2.2 建有功能实用的党务公开栏、宣传栏。
——党务公开栏公开内容: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党员服务承诺、发展党员公示、党费收缴情况公示,党组织重大活动开展,拨返的党费、各级财政支持的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公示等。
——党务宣传栏宣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的重要精神;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党员风采展示等。
4.2.3 室内上墙制度规范。一般包括:
——党员权利和义务;
——“三会一课”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员活动日制度;
——发展党员流程图;
——社会组织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图解;
——党组织书记职责等。
4.3 配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相应软件由上级党组织提供并指导安装、操作。
5 经费保障
5.1 经费来源
5.1.1 党组织工作经费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其中不超过员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
5.1.2 党费拨返
——社会组织党委上缴的党费,上级党组织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拨返,社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上缴的党费应全额拨返,用于开展党的活动。
——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足时,上级党组织要从留存的党费中适当拨补。
5.1.3 财政支持经费
市、县区和各类开发园区加大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采取专项列支等方法,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5.2 经费管理
5.2.1 建立落实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5.2.2 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一般包括:
——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
——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5.2.3 拨返的党费、各级财政支持的经费,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选自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DB3417/DJ.SZ 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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