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雇员因工遇车祸身亡 雇主担责赔偿12万多元

河池日报 2017-09-20 20: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兰芬 通讯员 陈忠强 邵日恒) 在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中,受雇的驾驶员莫某不幸遇难,其家属将雇主王某和挂靠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万多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改判,由雇主王某承担各项损失的20%,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20日,莫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发生侧翻,莫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驾驶车辆未注意路面安全情况、未按右侧通行、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按规定让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受害人莫某与雇主王某存在雇佣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王某坚称和受害人莫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提供车辆给其使用,约定车辆由莫某经营,去除营运成本后利润分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查得知,王某与莫某拉货的公司签订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其是货车的管理人,据此认定两人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莫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莫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提供给莫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经检测,车辆外观不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但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被告王某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是单方事故,机动车一方被告王某即挂靠人并无责任,因此,被挂靠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却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只有一般过失,则不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为防止利益失衡,雇员的过失不能与雇主的过失全部相抵,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雇员有故意造成损失的行为,雇主不得免责。本案中,作为雇员的莫某驾驶肇事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责,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雇主王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分析,本院认定王某应承担本案上诉人各项损失的20%为宜,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中院确定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共计为632386元,应获得20%的赔偿金额为126477元,扣除王某已赔偿的10万元,王某还应赔偿上诉人26477元。为此,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477元。

新闻推荐

全国公安视频节目创新暨微电影培训班在池举办黄家胜出席开班仪式

本报讯(通讯员江骏)9月19日,人民公安报中国警察网在池州市举办全国公安视频节目创新暨微电影培训班。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黄家胜出席开班仪式。此次培训旨在主动适应新形势,让公安民警切实掌握公安...

河池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河池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