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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与支缴率挂钩

池州日报 2017-09-12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峰)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池州市经济下行压力,降低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前期出台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明确,今年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与支缴率挂钩,以后每年浮动一次,即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支缴率,于当年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或向下浮动。

根据《通知》要求,社保征缴机构按照用人单位2016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占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情况,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浮动的费率档次。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相关工作,由市、县(区)工伤待遇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情况;市、县(区)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实缴费情况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并依据用人单位行业类别核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具体浮动标准为:支缴率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5%;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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