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健全完善主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制度
本报讯(记者钱雪梅)记者从市房产事务局获悉:近日,池州市专门下发通知,健全和完善主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制度。
据悉,池州市明确要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规划批准项目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后,及时到市房产事务局签订该项目开发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的周期、建设范围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等。
签订开发合同时应当提供完整的七份材料。分别是: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原件)及电子版(刻录光盘);该地块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市地名办地名核准函;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企业介绍信及联系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另外,已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建设内容。因规划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开发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持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市房产事务局签订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竣工综合查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审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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