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对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日报 2021-12-22 06:55 大字

本报南丹讯(记者/王春楠通讯员/吴琪实习生/黄柯皓)12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在南丹县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刘某进抢劫致人死亡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对刘某进的死缓判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茅仲华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刘某进伙同刘某能于1999年12月7日以雇车为由,分别骗乘被害人黄某、韦某森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巴里山。刘某能途中持凶器击打韦某森致其重伤后劫走摩托车,刘某进途中持匕首捅刺黄某后逃离,黄某伤重身亡。刘某进于2020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今年9月28日,河池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进犯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某进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12月21日的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上诉人及辩护人当庭陈述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和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后,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能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进积极参与合谋,并持刀捅刺被害人黄某致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进犯罪后果严重,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刘某进家属主动代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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