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年代了,还敢试图瞒报事故?

渭南日报 2019-11-20 01:33 大字

专业化、成体系、有经验的救援力量早一分钟介入,被困人员便多一份获救的希望。正视事故、正视问题,生命至上,竭尽全力地救援,依法依规地处理,才能把损失降到最少,这才是识时务、有脑子的选择和做法。

10月29日凌晨3时许,在广西南丹县,有群众报警称其家属被困发生事故的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矿井内,请求相关部门救援。新华社记者29日在事故现场了解到,已有两人遇难,有9人被困,救援难度较大。事故救援处置指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自行组织救援,没有第一时间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直到群众报警。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还藏匿入井人员记录、当天生产记录等资料。

此番事故中让人震惊和愤怒的是,时至今日,仍有企业试图瞒报事故,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的安监部门报告。而安监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上述事故中,从10月28日18时30分到被困矿工家属报警的10月29日凌晨3时,已经过去了将近10个小时——如果不是有人报警,不知道涉事企业的负责人准备拖到什么时候?

从善意的角度推测,或许是事故发生后,企业相关负责人忙于组织救援,因此忘了报告。但这实在说不通:一来,涉事企业是一家矿山企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制度规定应该再清楚不过,哪怕再急于救人,企业负责人也不至于慌乱到忘了向有关部门汇报;二来,企业也应该清楚,自身的救援力量远赶不上专业救援力量及多方的协作、配合——没有“金刚钻”偏要揽“瓷器活”的后果只能是把事情搞砸。事故当前,救人当然是最重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救、由谁救更高效和管用。

至于瞒报的后果,同样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根据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等情节,将分别被处以几百万元不等的罚款,而瞒报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也将面临罚款、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南丹县在瞒报事故的问题上有前车之鉴。本世纪初,南丹县曾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81名矿工死亡。当时县里的有关领导与企业勾结合谋之后,隐瞒事故半个月有余,事后百余名责任人被审查、处理,个别地方官员甚至被判处死刑。这在当时震惊了全国。18年后的今天,当地居然有企业和人员重蹈覆辙?

须知,18年前,网络尚不发达,发生在偏远地区的事情确实可能被捂住,甚至在较长时间不为外人所知。彼时,有关事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制度也尚不完善。但18年后的今天,哪怕再偏远的地方发生了什么大事,也很快就会“地球人都知道”。任何企业不可能置身“世外桃源”。那些仍试图隐瞒真相、掩盖事故的人,只能说过于“天真无邪”了。

事故一旦发生,没有什么比救人更重要,并且一定要在黄金救援时间内争分夺秒、全力以赴。专业化、成体系、有经验的救援力量早一分钟介入,被困人员便多一份获救的希望。近10个小时的隐瞒,可能延误多少让矿工成功获救的概率?

时代不同了,事故来了,捂、堵、拖的那一套行不通了,正视事故、正视问题,生命至上,竭尽全力地救援,依法依规地处理,才能把损失降到最少,这才是识时务、有脑子的选择和做法。隐瞒事故无疑是对矿工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不管什么原因,这样的事情都不该更不能再发生。对相关责任人,该让他们长长记性了。(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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