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出庭所作证言完全相反 三人作假证 各罚一万元

南国今报 2019-01-19 16:00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陆旺)1月1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发现有3名证人二审开庭时提供的证言,与一审时完全相反。法院认为,三人行为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对三人分别罚款1万元。

据了解,此次罚款与一起案情相对不算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关。这起借贷纠纷案中的借条载明:“黎某付,南丹县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沈某君私人借款38万元,期限6个月。”

期限到达后,由于黎某付未按约定还款,沈某君多次催收无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时有3名证人出庭作证,分别是黄某顺、黎某未、黎某平。法官发现,三人在二审中的证言,竟和一审时的完全相反。三人一审证言是:“我们不知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审证言是:“被上诉人出借款项是为了帮3名证人偿还银行贷款,上诉人只是作为出借款项的担保人,实际未借款。”

对于这两次相反的证言,到底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法官对此提出质疑。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顺等3名证人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先后作出相反的证言,并承认其中一次是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三人分别罚款一万元。

法官提醒,庭上面对法官,应如实陈述,以免影响法庭的进程及审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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