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过期未检气瓶充气 燃气公司被罚3万元

河池日报 2018-05-22 09:48 大字
 

南丹讯 近日,南丹县某燃气供应公司由于充装过期未检气瓶,被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出3万元罚单。

2018年3月,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县城某燃气供应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台有1瓶充满液化石油气且阀门已经套好封口胶但无检验标记环的气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1次,该气瓶生产日期为2010年7月,应于2014年6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气瓶有效期届满后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南丹县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龙姜汝 吴润泉 韦智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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