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一房主一房两证分别抵押,债权人与买房人都被“套牢”,经过4年6起诉讼,最新结果出炉 债权人租房抵债协议被判有效

南国早报 2020-06-27 13:44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实习生邓丽莹

去年3月,南国早报报道了河池市罗城一栋自建楼房有两本编号不同的房产证,且两本证都是真的,两本房产证被房主韦某分别用于两处抵押,导致债权人卢某和买房人产生纠纷。经过4年6起诉讼,6月24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卢某与韦某签订的租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卢某对该房屋的租赁权至202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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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出现两本房产证

韦某在罗城某镇有栋6层自建楼。2012年6月22日,韦某向卢某借款80万元,并以该栋自建楼的房产证作抵押。半年还款期限到了,韦某无力还款,便与卢某协商,以该自建楼17年的使用权抵债,使用期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韦某在原借条上予以注明。

因该房一直出租给罗某开办商务宾馆,卢某便与罗某签订了《合股经营协议书》,双方合作经营该商务宾馆。后罗某退出合作。

2015年10月初,罗城县法院在该商务宾馆门前贴出了拍卖公告。原来,2013年1月,韦某又将该房抵押给某银行宜州支行,贷款155万元,某银行宜州支行也有一本该房的房产证。因韦某逾期未还款,2016年4月,该房以180万元的价格,被法院成功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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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4年打了6场官司

一房出现两本房产证,卢某认为有一本是假的。2016年4月,卢某将罗城县房管所、某银行宜州支行、韦某一起告上罗城县法院,韦某则不知去向。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两本证都是真的。2018年7月25日,罗城县法院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某银行宜州支行申请对该案恢复强制执行。

2019年3月5日,罗城县法院贴出公告,责令卢某在15日内迁出涉案的房屋。卢某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罗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卢某又向河池市中院申请复议,河池市中院裁定,撤销罗城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要求该院重新审查卢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但罗城县法院认为,卢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再次驳回了其执行异议请求。卢某向河池市中院再次提起执行异议的复议。2019年12月13日,河池市中院作出裁定,再次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同时建议卢某另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今年1月7日,卢某向罗城县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5月27日,该案在罗城县法院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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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抵债协议被判有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韦某因无力偿还借款,与卢某签订了租房抵债协议,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虽未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但卢某已实际占有了涉案房屋。而某银行宜州支行与韦某之间的房产抵押登记是2013年2月6日,在卢某已占有涉案房屋之后。

法院还认为,由于韦某给卢某的房产证,与韦某用于和某银行设立房屋抵押的房产证均为真证,几方形成的租赁关系及抵押关系,都应确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及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等规定,卢某租赁房屋在前,某银行宜州支行设立抵押权在后,某银行宜州支行在行使抵押权时,不应影响卢某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权。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赢了官司,但卢某心中却依然有很多疑问,两本真的房产证究竟是怎么办出来的?因为打官司,涉事房屋已闲置两年多,这些损失又该由谁来负责?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帮他解开这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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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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