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证分别抵押,套住了债权人和买房人》后续 债权人执行异议再次被驳回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罗城一栋自建楼房竟有两本真的房产证,房主分别用于两处抵押,导致债权人卢某和买房人为该套房产的归属发生纠纷(详见南国早报2019年3月28日4版)。报道刊发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卢某的执行异议发回重审。10月15日下午,卢某收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他的执行异议请求被驳回。
2012年6月,涉案房屋的房主韦某,以其一栋6层自建楼房的房产证做抵押,向卢某借款80万元。因无力还钱,韦某以这栋自建楼17年的使用权来抵债。而韦某又用另一本房产证抵押给某银行宜州支行贷款,由于贷款未还,该房产被法院拍卖。今年3月初,罗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执行,责令卢某搬出该房屋。卢某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3月25日,法院以“买卖不破租赁”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属于私法的范畴,法院的强制拍卖行为不属于私法的范畴为由,裁定驳回卢某的异议请求。卢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作出裁定,对卢某的执行异议发回重审。
经过再次开庭听证,罗城县人民法院认为,2012年12月,韦某已与案外人罗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租房协议,租期为10年,月租金为8000元。两天后,韦某又与卢某签订了《租房抵债协议》,将该楼房租给卢某17年,以抵其欠卢某的80万元(月租约为3922元),有违常理,韦某未到庭参加听证,法院无法确认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由此,罗城县人民法院认定,卢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卢某的异议请求。
对此,卢某表示,将会再次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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