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河池市第二十七批) (

河池日报 2018-07-13 09:04 大字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河池市第二十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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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7X450000201807040002河池市罗城县尧武屯村民反映2018年6月21日河池市政府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办理情况的通报,内容全部为假。认为罗城县政府隐瞒事实真相,编报虚假材料。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其他污染

经再次核查,群众举报“罗城县政府隐瞒事实真相,编报虚假材料问题”不属实。

(一)“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砍伐生态林、飞播林”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林地权属属于尧武屯和新老烟屯集体所有的1525.9亩马尾松飞播林拍卖给覃松时是按照《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飞播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罗政发〔1999〕4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优先让尧武屯和新老烟屯集体购买,尧武屯和新老烟屯集体召开群众会后于2001年10月29日出具书面材料声明不购买且集体内的群众个人也不购买后才由覃松购买的,覃松购买后按规定向县林业局交清了林木转让费11704元(11元/亩)(见佐证材料1-4),当时为了能顺利推进此项工作,会议精神也鼓励干部职工带头购买。因此,这一片飞播林拍卖给覃松是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的。2004年10月19日覃松把林地属于尧武屯和新老烟屯集体所有的1525.9亩马尾松飞播林转让给银联坤经营管理后一直没有产生效益,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飞播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罗政发〔1999〕49号)规定,林木有效益后的5年内交够林地使用费即可,但银联坤在2006年6月12日提前把1067.6亩的50年林地使用费共计32028.00元一次性交清给尧武屯,尧武屯向银联坤出具了收据(见佐证材料1-7)。尧武屯群众还为此于2006年6月11日召开了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议后由屯委于2006年6月12日出具《承诺书》给银联坤(见佐证材料1-8)。综上所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拍卖尧武屯1067.6亩的飞播林是按照《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飞播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罗政发〔1999〕4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林木政府只收回投资造林的成本,林地的使用费由权属所有者尧武屯收取,拍卖飞播林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尧武屯群众代表(屯委)在2001年10月29日召开本屯群众大会后出具的《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全体群众一致同意本屯的飞播林本屯不购买由而县人民政府对外拍卖,2006年6月11日尧武屯召开本屯群众大会讨论收取飞播林承包费后6月12日由屯里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我屯辖区内飞播松柏林及林地拍卖问题,最后经全体群众一致同意我屯不购买,属我屯的飞播松柏林及林地的面积、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对外拍卖,我屯有权享受县人民政府对我屯规定的权利和利益…….”虽然尧武屯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之间未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协议),但以上《协议书》和《承诺书》足以证明当时尧武屯把自己的林地委托给县人民政府对外拍卖。至于现在尧武屯群众认为政府当时把权属归尧武屯的林地与飞播林一起捆绑拍卖转让,尧武屯林地的使用费由权属所有者尧武屯收取的做法不合法,尧武屯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合同争端。

(二)“覃松砍伐原来大片生态林和飞播的松柏林”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覃松购买林地权属属于尧武屯和新老烟屯的1525.9亩林木是飞播造林的马尾松林,属于商品林,罗城仫佬族自治县1999年开展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也证实该片林地上的林木为马尾松商品林,无生态林可砍伐,不存在“覃松砍伐原来大片生态林”的问题。2018年6月16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到实地调查的结果显示,此范围内的沟潮边的天然杂木灌木林保持完好。覃松把飞播林转让给银联坤后银联坤把低效的马尾松飞播林改造种植桉树,已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存在乱砍滥伐行为。

(三)“种植巨尾桉,破坏生态,造成该村水源枯竭、河流断流”的问题,不属实。目前民间流传桉树是抽水机、有毒、林下寸草不生、污染环境的说法无事实依据和科学根据。而事实证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不是桉树,而是种植桉树的经营措施(如过度施肥和过度喷施除草剂等)。2018年6月16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调查工作组到实地调查并拍摄的照片充分证实,这1525.9亩范围内的小山沟虽久无雨,但溪流涓涓、清澈透底,山上的呇水依然可供伐木工人接管饮用。

(四)“尧武砖厂非法占用该屯集体土地,非法开挖填埋农田、破坏水利设施”的问题,部分属实。一是关于尧武砖厂非法占用尧武屯集体土地的问题,不属实。2014年4月14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砖厂在距旧砖窑西北约100米处新建一座钢架棚砖窑,经过现场勘测,新建砖窑占地7551.98平方米(折合11.3280亩),新砖窑在砖厂与群众协议的租地范围内,但已超出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罗国土资处字〔2014〕第0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尧武砖厂进行处罚,10月27日尧武砖厂已对处罚履行完毕,同时经过现场核查并对照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砖厂占地范围(含新砖窑)都是荒坡,没有占用农用地。2015年4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巡查人员又发现该砖厂擅自占用砖厂附近的集体荒坡1066平方米(折合1.6亩)建宿舍及办公区,经过现场勘查并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砖厂占地范围(含新砖窑)都是荒坡,没有耕地,新砖窑在砖厂与群众签订协议的租地范围内。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罗国土资处字〔2015〕第0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砖厂再次进行处罚,现该砖厂已对该处罚履行完毕。二是关于尧武砖厂非法开挖填埋农田的问题,不属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直重视规范对砖厂采料场的管理,要求各砖厂办理采料场采矿许可证。2008年1月5日,该砖厂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办理炭质页岩(俗称煤矸石、煤钾)开采审批手续,申请材料有尧武屯、弄达村民委、东门镇国土所、东门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办证程序合法合规,2008年6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给砖厂采料场发放了采矿许可证(证书号:C4512252010127130088045)(见佐证材料2-6),矿区面积为0.0372平方公里,使用地类为荒地,有效期至2011年6月止。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该砖厂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由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开始对全县页岩矿进行专项整治,全县暂停办理页岩矿采矿许可证,并于2013年3月出台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炭质页岩采矿管理暂行规定》,该砖厂申请材料不符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炭质页岩采矿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至今未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到期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7月8日、2014年6月24日向砖厂下达限期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通知书,要求砖厂按要求履行治理义务。但该厂未按要求对原开采炭质页岩产生的矿坑及矿渣堆放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破坏了生态环境。该砖厂采矿证到期后,从合法渠道购买原材料进行红砖生产,未发现该砖厂违法违规盗挖乱采及填埋农田的行为。近年来群众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该砖厂开挖破坏农田等问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河池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砖厂不存在占用农田破坏农田的违法行为,都以书面答复过上访群众。三是关于破坏水利设施的问题,不属实。2018年6月16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现场调查核实,尧武砖厂周边多为荒坡荒地,有多条天然小水沟,小水沟内杂草丛生,不具备灌溉功能。

(五)“尧武砖厂排放烟气污染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尧武红砖厂2008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断断续续进行生产活动,烟气经过喷淋除尘后通过75m高的红砖浆砌烟囱排放。2016年之前由于烟气治理设施较为简单,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2016年2月22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市砖瓦窑企业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河环函〔2016〕24号)要求,向该砖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罗环改〔2016〕13号),要求砖厂升级改造烟气治理设施,按技术规定建设安装烟气脱硫塔。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罗环改〔2017〕16号)、2017年8月11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罗环改〔2017〕36号)、2018年4月27日下达停产整治决定书,不断加强监管严防砖厂违法开展生产活动,督促加快烟气脱硫除尘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工程。该厂于2017年1月起停止生产至今,2018年6月15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核查时该砖厂不具备生产条件,也未发现有生产痕迹,不存在排放烟气污染环境的问题。综上所述,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经过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再次认真深入调查核实,事实清楚佐证材料充分,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编报虚假材料”的情况。

不属实

(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责成业主,督促工人采伐林木时注意保障环境安全,搞好驻地环境卫生。防止因伐木、运输生产造成燃油或润滑油泄漏污染土壤和水源。不允许擅自增修新的集材公路,造成水土流失。避免因重新种植林木整地时全垦土地、过度施肥、喷施除草剂等原因,造成水土流失和化肥、农药污染等事件。

(二)2018年6月15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罗办发〔2018〕56号),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督促砖厂加快完成取料场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目前治理工作已完成工程量约70%,近日将按期全面完成。

(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责成尧武砖厂业主,保护好厂区周边小水沟等生态环境。

(四)目前尧武砖厂已全面完成烟气脱硫除尘治理设施的安装工作,正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砖厂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通过验收前不得违法开展任何生产活动。

(五)2018年7月7日上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组织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法制办、信访局、东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约访尧武屯群众代表,向群众解释相关政策及说明查处工作情况,引导群众依法依规按程序反映诉求,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尧武屯群众代表吴汉敏、吴汉朝、廖传视等3人在会上表示认可本次会议的意见,按司法程序及信访条例相关规定,配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调解,若调解无果,则走司法程序解决。

8X450000201807030064来信人反映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废气、废水长期超标排放。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水

2018年7月5日上午,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现场核查,河化公司已于2018年5月25日停产至今,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一)属实部分:河化公司由于生产设施老化、厂区雨污不分流、初期雨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其产生的生产废水、冷却水等未能循环利用,区域内山泉水、地下涌水、雨水等均与生产废水混合进入厂区废水总排口。经测算,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排放限值,河化公司2016年度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超过标准限值9.9倍,2017年第一季度超标5.8倍,2018年1—4月份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超标2倍。

(二)不属实部分:1.河化公司废水总排水口及锅炉烟气排放口均安装有在线监控系统,在线监控结果显示,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因子,废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因子基本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期间存在短时间超标,经核查是由于在线设施运维厂家调试设备、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河化公司设备故障所引起的。2.河化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停产至今,停产期间未有废水、废气产生。因此,2018年5月25日至今不存在废水、废气超标的问题。

部分属实针对河化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河池市环境保护部门采取多种行政措施:一是针对其存在的环境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其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二是2016年7月针对河化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8.0468万元;2018年4月针对年产15万吨NPK复合肥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三是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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