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河池市第八批) (第八批 2018年6月21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处理和
整改情况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X4500002018061400312002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弄达村尧武屯约1525亩集体土地被县政府非法转让给时任桥头镇党委副书记覃松,覃松砍伐原来大片生态林和飞播的松柏林,种植巨尾桉,破坏生态,造成该村水源枯竭、河流断流。尧武砖厂非法占用该屯集体土地,非法开挖填埋农田、破坏水利设施,排放烟气污染环境。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其他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砍伐生态林、飞播林”的问题,不属实。林地权属属于尧武屯和新老烟屯集体所有的1525.9亩马尾松飞播林拍卖给覃松时完全按照《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飞播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罗政发〔1999〕4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优先尧武屯和新老烟屯集体购买,尧武屯和新老烟屯集体召开群众会后于2001年10月29日出具书面材料声明不购买且集体内的群众个人也不购买后才由覃松购买的,覃松购买后按规定向县林业局交清了林木转让费11704元(11元/亩),当时为了能顺利推进此项工作,会议精神也鼓励干部职工带头购买。因此,这一片飞播林拍卖给覃松是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的。2.“覃松砍伐原来大片生态林和飞播的松柏林”的问题,不属实。覃松购买林地权属属于尧武屯和新老烟屯的1525.9亩林木是飞播造林的马尾松林,属于商品林,无生态林,不存在“覃松砍伐原来大片生态林”的问题,不属实。2018年6月16日县林业局到实地调查的结果显示,此范围内的沟潮边的天然杂木灌木林保持完好。覃松把飞播林转让给银联坤后银联坤把低效的马尾松飞播林改造种植桉树,已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存在乱砍滥伐行为。3.“种植巨尾桉,破坏生态,造成该村水源枯竭、河流断流”的问题,不属实。2018年6月16日县林业局调查工作组到实地调查并拍摄的照片充分证实,这1525.9亩范围内的小山沟虽久无雨,但溪流涓涓、清澈透底,山上的呇水依然可供伐木工人接管饮用。4.“尧武砖厂非法占用该屯集体土地,非法开挖填埋农田、破坏水利设施”的问题,部分属实。一是关于尧武砖厂非法占用尧武屯集体土地的问题,不属实。经核查,尧武砖厂所用土地为荒坡,已跟东门镇尧武屯签订有租赁协议,而且办理有临时用地许可证,不存在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问题。二是关于尧武砖厂非法开挖填埋农田的问题,部分属实。2008年6月,县国土局给砖厂采料场发放了采矿许可证(证书号:C4512252010127130088045),矿区面积为0.0372平方公里,使用地类为荒地,有效期至2011年6月止。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该砖厂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由于县人民政府2011年7月开始对全县页岩矿进行专项整治,全县暂停办理页岩矿采矿许可证,并于2013年3月出台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炭质页岩采矿管理暂行规定》,该砖厂申请材料不符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炭质页岩采矿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至今未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到期后,县国土部门向砖厂下达限期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通知书,要求砖厂及时履行治理义务。但该厂至今未按要求对原开采炭质页岩产生的矿坑及矿渣堆放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破坏了生态环境。期间从未发现该砖厂违法违规盗挖乱采及填埋农田的行为。三是关于破坏水利设施的问题,不属实。尧武砖厂周边区域未发现有河流,厂区周边多为荒坡荒地,未建设有水利渠道只有小水沟,但由于当地群众未清淤小水沟,水沟内杂草丛生,未发挥灌溉功能。5.“尧武砖厂排放烟气污染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尧武红砖厂2008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断断续续进行生产活动,烟气经过喷淋除尘后通过75m高的红砖浆砌烟囱排放。2016年之前由于烟气治理设施较为简单,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2016年2月22日县环保局要求砖厂进行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2017年1月起停产整改至今,2018年6月15日县环保局现场核查时该砖厂不具备生产条件,也未发现有生产痕迹,不存在排放烟气污染环境的问题。部分
属实
2D450000201806140078有一家庭作坊主要生产粽子,但属于无证生产。在煮粽子时产生水蒸气及其他难闻的气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河池市宜州区散乱
污
经调查,该作坊为宜州区梁姐粽子加工坊,未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业人员兰志德等7人未取得相关健康证明;该作坊利用电热产生蒸汽后注入蒸笼蒸煮粽子,无气体集中收集系统,气体无组织排放,但现场并无难闻气体,存在违规搭建钢棚行为。举报者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2018年6月15日宜州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该作坊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作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小作坊立即停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前,不得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到该作坊进行后续跟踪检查,发现该作坊已经停止粽子生产;该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16日对其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宜执法限拆字〔2018〕20号),2018年6月17日该处违建钢棚已自行拆除。部分
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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