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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偷列车旅客财物 惯偷9次领刑入狱法官提醒市民乘车出行时注意妥善保管好财物

桂林晚报 2017-12-20 11:33 大字

本报讯据《南国今报》报道,50岁男子覃某和,曾因流窜铁路线,扒窃列车上旅客财物,8次被判刑。今年5月出狱后,他又重操旧业被抓获。12月18日上午,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覃某和犯盗窃罪,是累犯,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覃某和来自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是一名吸毒人员。他为了筹集毒资,长期流窜在旅客列车,趁凌晨旅客睡觉之机,盗窃列车上旅客财物。2006年至今年1月期间,他先后8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服刑。

今年5月31日,覃某和刑满释放。但他仍不思悔改,很快又重操旧业。8月23日凌晨3时许,覃某和从贵港站登上K150次旅客列车,在12号车厢趁旅客谢某某睡觉之机,从谢的口袋中扒窃得价值3460元的华为手机一部;同月26日凌晨3时40分,覃某和从桂林北站登上K1523次旅客列车,在16号车厢趁旅客彭某某不备,盗走彭放在茶几上价值410元的vivo牌手机一部;同月29日凌晨4时50分,覃某和从桂林北站登上K1779次旅客列车,在4号车厢趁旅客罗某某睡觉之机,扒窃得罗放在裤袋内价值289元的vivo牌手机一部;随后,覃某和窜到2号车厢趁旅客吴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吴放在茶几上的价值849元的红米手机一部。

8月29日凌晨5时30分,乘警接到旅客报案后,对旅客进行盘查,发现覃某和形迹可疑,并发现他携带的手机系被盗物,遂将其抓获,并从他身上查获被盗手机3部。

12月8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覃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8元,数额较大。12月18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覃某和表示认罪。

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覃某和犯盗窃罪,是累犯,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覃某和因此成为了柳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建后正式办案35年来,首例9次被判刑入狱的惯犯。

法官也提醒市民,乘坐列车出行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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