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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无故殴打他人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河池日报 2018-01-20 18:04 大字
 

环江讯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谭某才法定监护人谭某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蒋某国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62960.72元,驳回原告蒋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9月10日22时许,原告与几个朋友坐在红茂矿区安置小区空地玩耍,被告和几个朋友从洛阳镇街上吃夜宵回普乐村,经过安置小区时发现原告等人。被告误认为原告以前打过自己,就带着几个朋友过去对原告进行殴打。在随行朋友劝阻下,被告才停止殴打原告,离开了现场。原告受伤后被送到环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12天后出院。2017年3月20日,原告遵照医嘱回到人民医院取出内固定,住院5天。其间,被告的监护人已经付清两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并赔偿500元。

案发后,原告向洛阳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确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被告未成年,未对其作出处罚。2017年8月17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人身造成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661.7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误认为原告与自己有过节,动手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被告有明显过错,原告没有过错。原告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予支持。案件与被告监护人平时对被告疏于管教有直接关系,被告未成年,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覃继久 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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