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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骗人钱财3人各领刑罚

河池日报 2017-07-25 19:24 大字
 

环江讯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宣判一起诈骗罪案件,以吴某、莫某、朱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4年6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的刑法处罚。

据悉,这个诈骗团伙有5名成员(其中两人在逃),来自环江周边不同县(市)。2016年11月17日,这伙人事先准备好用于诈骗的假币,再租用一辆轿车,结伙来到环江县城区以兑换外币的方式寻找作案目标实施诈骗。该团伙分工明确,有的扮演需要外币的外地人,有的扮演本地人,有的扮演银行工作人员,有的负责暗中放哨。当天上午,“外地人”在环江县城桥东路某大药房前与被害人李某搭讪,称自己是外地人,因急事需要在本地找到一个其认识的门面老板帮忙兑换外币,但该门面老板的电话是一名女子接听,其听不懂本地话,所以请李某帮其打电话联系人、带路,李某表示同意。“外地人”即用手机拨打另一个电话交由李某通话。电话接通后,一名“国税局工作人员”称门面老板不在家,但是他在银行有熟人。随后,大家来到某银行的后门找到“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称该外币面额为1000元,能够兑换人民币10000元。李某对3人信以为真,当“国税局工作人员”提出要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外地人”15张外币赚取差价时,李某欣然答应,随后从自己银行卡中取出5万元交给“国税局工作人员”。钱到手后,3人借机离开李某。

2016年10月至11月,该团伙先后在都安、巴马、天峨、金城江等地以同样手段骗取多名受害者钱财,涉案金额10.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莫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助、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均属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世上没有天上掉馅饼和免费大餐,本案诈骗团伙正是利用人们贪便宜的心理,行骗才能屡屡得手。当碰到送上门的“好事”时要处处留心,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

(覃继久 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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