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两名官员因受贿等分别领刑或受审 一县委书记滥用职权收受财物2130万元

南宁晚报 2022-04-15 17:41 大字

■本报记者韦薇

昨日,记者了解到,4月13日—14日,广西两名官员因受贿等分别领刑或受审。其中,河池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凤山县委原书记廖锦成被控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30万元。

受贿现金567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昨日上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池市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副县长姚良才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姚良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姚良才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姚良才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大化瑶族自治县住房城乡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个体商人王某庭、李某、姚某元、田某建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567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姚良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姚良才已退缴全部赃款和主动预缴全部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收受财物2130万元

4月13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凤山县委原书记廖锦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廖锦成被控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3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廖锦成利用其担任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中共凤山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12月至2020年4月为广西某蚕业有限公司、商人韦某某等多家单位及个人在获取产业开发生产项目及项目补助资金、承揽建设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30万元。

廖锦成还指使他人安排河池市发改委二层机构河池市工程咨询公司将公款转给其使用,该公司于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向廖锦成转账共计35万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廖锦成担任凤山县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法决策,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为万寿谷公司融资举债51081.606万元,造成凤山县人民政府未收回资金46862.58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廖锦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人民币35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违法决策,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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