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村民设卡拦路 索要“过路费”被捕

河池日报 2019-01-09 09:06 大字

凤山讯近日,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韦某某、罗某某3人。这也是该院批准逮捕的首例涉恶刑事案件。

2013年,凤山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该县凤城镇良利村9队弄往峒建设一个采石场(以下简称二建石场),采石场运输砂石需要经过凤城镇京里村11队大坡龙屯。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二建石场炸山采石、运输车经过11队大坡龙屯路段导致群众房屋受损、路面被压坏、石场扬灰污染种植的桑叶等为理由,要求二建石场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由于二建石场一直没有正面回应,此后由黄某某、罗某某、韦某某为首的大坡龙群众在国家投资硬化的水泥路上砌砖拦路,并找了红木板写“限制重型货车”的告示牌拿到太平粮所前面的三岔路口悬挂,禁止二建砂石运输车辆出入,以此迫使二建石场每月向其支付5000元的过路费。为维持正常生产,二建石场向11队大坡龙屯支付了过路费。大坡龙屯群众先后分3次非法获得钱款共计30000元,并由韦某某负责管理钱款。

该案由凤山县公安局2018年12月6日立案侦查,并于12月7日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罗某某、韦某某3人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凤山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罗某某、韦某某。

在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凤山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秦义永高度重视,迅速指派干警适时提前介入涉恶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秦义永以主办人的身份全程审查案件,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黄某某、韦某某、罗某某作为本案主要嫌疑人,多次组织村民围堵石场运输车辆,并向石场老板多次索取钱财,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3人应认定为“恶势力”,本案件应认定为“涉恶势力案件”。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2月27日,凤山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韦某某、罗某某依法批准逮捕。(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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