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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检察院首次运用“诉讼式审查”逮捕案件

河池日报 2017-12-20 23:11 大字
 

凤山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近日,凤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诈骗案件召开了“诉讼式审查”逮捕现场会。这是该院首次运用 “诉讼式审查”逮捕案件,也是该院探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促进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能帮助他人办理微型企业补贴,每个微型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为由,先后骗取了他人资金7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案发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诈骗罪向该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现场会上,犯罪嫌疑人针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案件事实作了陈述,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害人则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认罪态度等方面发表了意见。该院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诉讼式审查过程进行了记录,综合案卷材料、相关证据作出了专业判断。鉴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且没有赔退被害人的损失,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刑法》规定,该院最终对黄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次审查逮捕案件是该院积极推进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的大胆尝试。以往,检察机关是通过书面审查、提审犯罪嫌疑人,再经过证据复核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审查过程相对封闭。而现在推进的“诉讼式审查”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实现了审查过程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切实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办案工作真正地在阳光下运行。

(凤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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