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未伤人也获刑具有警示意义

广西日报 2021-09-20 07:06 大字

廖卫芳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班某学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班某学到便利店购买两瓶啤酒带回家中自饮。11时30分许,班某学将两个空啤酒瓶随手从17楼阳台往楼下扔,其中一个啤酒瓶砸中被害人覃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前挡风玻璃,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受损。经鉴定,覃某的小轿车被损毁的玻璃价值1161元。

将2只啤酒瓶从17楼抛掷,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这已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因而,班某学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其咎由自取。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有人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从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的后果非常严重,高空抛物因而被称为“悬在头顶的痛”。

根据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班某学因从17楼抛掷啤酒瓶获刑,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震慑。

新闻媒体的报道显示,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高空抛物案件,全都以“刑罚伺候”告终。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不再像之前那样,单纯以是否伤人或后果是否严重来“量刑”。

但愿17楼抛掷啤酒瓶获刑这堂“法制课”,能让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空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共同守护好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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