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没伤人照样“获刑”的警示意义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以被告人班某学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9月14日《人民法院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班某学到便利店购买两瓶啤酒带回家中自饮。11时30分许,班某学将两个空啤酒瓶随手从17楼阳台往楼下扔,其中一个啤酒瓶砸中被害人覃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受损。经鉴定,覃某的小轿车被损毁的玻璃价值1161元。
将两只啤酒瓶从17楼抛掷,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这无疑已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因而,班某学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罚当其责。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有人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从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的后果很严重。因此,高空抛物这一行为被称为“悬在头顶的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班某学因17楼抛掷啤酒瓶“获刑”,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
数据显示,自3月1日以来,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高空抛物”案件,每一起高空抛物案件都以“刑罚”伺候告终。这说明,今后“高空抛物”不再像以前那样以后果是否严重“量刑”,不要以为随意抛掷两个啤酒瓶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就不会“获刑”。此次,广西的班某学17楼抛掷啤酒瓶没伤人照样“获刑”,就是一个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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